南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林罚决字〔2025〕第05号

发布时间:2025-08-13 15:48 信息来源:南县林业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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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被处罚人:宋X群,性别:男,出生日期:1990年6月21日

  身份证号码: 4309**********6155联系电话:195****8289,现住址:南县青树嘴镇八一村

  主要案情事实:

  2025年7月17日上午04点51分,南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股执法人员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有人在青树嘴镇八一村第九村民小组田间头利用灯光诱鸟器、捕鸟网非法捕鸟,现场发现2张捕鸟网,1盏诱鸟灯,并于当事人宋X群家中发现疑似野生鸟类去毛死体7只,采集证据后执法股现场拆除捕鸟网并销毁,并将7只疑似野生鸟类死体、非法猎捕工具诱鸟灯1盏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保存地点南县林业局。

  7月17日上午6时,执法股对当事人宋X群进行询问。经了解,当事人宋X群,其于7月15日在自家养虾的水田边围了2张网,放置了1盏自己制作的诱鸟灯,目的是捕几只鸟自己食用,当事人宋X群无法提供《狩猎证》等合法手续。

  7月21日经益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鉴定,送检的7只鸟类动物(去毛死体)是7只黑水鸡,该物种均为国家“三有”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目录》,总价值21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询问笔录;2、当事人指认证据照片;3、执法股现场执法照片;4、益阳市林业局动植物保护科鉴定意见;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上证据均由本机关依法取得,查证属实,并经违法当事人质证后没有异议。

  本机关认为:宋X群在禁猎期(区)使用禁猎工具捕鸟网、诱鸟灯非法猎捕国家“三有”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黑水鸡7只(均为去毛死体),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实物黑水鸡7只(均为去毛死体)、诱鸟灯1盏;

  2、并处当事人宋X群实物价值4倍共计84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工商银行(账号:191202*********826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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