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渔政)罚〔2025〕507号

发布时间:2025-07-14 11:43 信息来源:浪拔湖镇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关于对童某云使用禁用的渔具(钩刺耙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童某云,男,53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921********3813,联系电话:1880737****,现住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

  当事人童某云使用禁用的渔具(钩刺耙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15时11分,南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禁捕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藕池河东支南县浪拔湖镇兴桥村外河段使用钩刺耙刺用力向左收杆锚鱼,当即示证并责令其停止捕捞,同时将情况上报局机关批准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随后将当事人及其捕捞工具带到执法大队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陈述了进行非法捕捞的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

  当事人所使用的渔具为锚鱼设备1套(黑色远投杆1根,长295cm,品牌:夜行者;黑色纺车轮1个;彩色渔线1副,一头缠绕在纺车轮上,一头系在三角锚钩:中轴长7cm,钩半径3cm,钩尖高2.6cm)。经勘验认定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规定的禁用渔具;藕池河东支南县浪拔湖镇兴桥村外河段为禁捕区域,且又在十年长江流域禁渔期。此次为首次非法捕捞,无渔获物,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户籍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非法捕捞事实;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非法捕捞现场;

  4.现场勘查示意图:证明当事人的非法捕捞位置;

  5.证据提取单:证明非法捕捞工具和渔获物;

  6.扣押决定书:证明非法捕捞的物证。

  童某云使用禁用的渔具(钩刺耙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俗称锚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7月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行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和“(序号3)违法行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基于当事人此次为首次非法捕捞,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并主动上交捕捞工具。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禁用的渔具(钩刺耙刺)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具(锚鱼设备1套);

  2.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县支行(账号:10006445554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