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5〕602号
关于对张建军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电鱼)捕捞案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张建军,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68年05月05日;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05******;工作单位和职务:务农;住所:南县武圣宫镇美隆村东美片第四村民小组。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电鱼)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在2025年05月21日21时30分,在南县武圣宫镇美隆村东美片4组排水沟电鱼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电鱼,并上报局机关批准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并对其使用的电鱼工具进行证据登记保存,随后将当事人及其使用的电鱼工具及渔获物带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整个过程有执法照片为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涉案相关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于2025年06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无异议,且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并在主观上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本机关责令改正,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0.86千克;
2、没收电鱼设备一套;
3、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002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