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5〕601号
关于对郑志革携带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入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郑志革,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66年11月28日;身份证号码:432322196611******;工作单位和职务:务农;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麻河口镇高州村10组。
当事人携带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入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2025年02月07日16时19分,携带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入南县“南洞庭草龟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淞澧洪道(武圣宫镇白蚌口村河段)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进行,立即向局机关上报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对其所使用的禁用渔具,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其使用的禁用渔具进行扣押保存,将当事人及其使用的禁用渔具带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无渔获物。经调查无违法所得,整个过程有执法照片为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涉案相关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于2025年03月0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无异议,且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渔法目录。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规定。违反了南县人民政府文件南政告[2022]1号第三条:“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其他禁渔区在禁渔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违反禁渔规定非法捕捞的,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的规定。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并在主观上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本机关责令改正,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002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