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医罚〔2025〕003号
被处罚人:彭X(性别:男;年龄:X岁;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XXXXX;联系电话:1XXXXX;住址:南县XXXXX)
2025年5月20日,南县XXX镇XXX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巡查中发现XXX镇XX村彭X卫生室医师彭X在南县XXX镇XXX村5组陈XX家为村民陈XX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随即向我局反映。南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核实,经查XXX镇XX村彭X卫生室医师彭X为执业助理医师,主要执业机构为XXX镇XX村彭X卫生室,彭X于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20日在南县XXX镇XXX村5组陈XX家为村民陈XX输液。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5年5月20日予以立案查处。
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彭X存在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卫生服务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彭X所执业的XXX镇XX村彭X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
证明事项: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彭X所执业的XXX镇XX村彭X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5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彭X存在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照片3张;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彭X在南县XXX镇XXX村5组陈XX家为村民陈XX输液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医师执业助理证书》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彭X具有执业资格。
证据五:《医师执业助理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彭X具有执业资格。
证据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彭X执业的地点为XXX镇XX村彭X卫生室是合法医疗机构以及其基本信息情况。
证据七:南县镇(乡)卫生室基本药物专用处方笺5张;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彭X于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20日在南县XXX镇XXX村5组陈XX家为村民陈XX输液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彭X、谢XX、陈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彭X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违法行为发生时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证明证人谢XX、陈XX的身份信息等情况,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5年6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5〕002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当事人彭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结合《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形的裁量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彭X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5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358895;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