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自然资罚决2024 (11)号

发布时间:2024-06-13 14:43 信息来源:南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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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自然资罚决2024 (11)号

厂窖镇人民政府:

  我局在2024年4月份接上级卫片发现,你单位于2024年3月擅自在厂窖镇城西村一组新建道路,占地面积约1亩,(654.43平方米)。我局遂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厂窖镇人民政府未经合法批准于2024年3月擅自在厂窖镇城西村一组新建道路,占地面积约1亩(654.43平方米),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地类为农用地(旱地47.77平方米、坑塘水面432.87平方米)、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173.79平方米)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厂窖镇人民政府未经合法批准于2024年3月擅自在厂窖镇城西村一组新建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2、身份证明3份。

  3、询问笔录3份。

  4、我局规划技术核验股、耕地保护监督股、调查监测股业务股室认定结论。

  5、现场勘查笔录1份。

  6、南县自然资源局测绘队现场测绘图纸一份。

  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

  8、南县自然资源局测绘队图纸一份。

  9、现场照片3张。

  我局已于2024年6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依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该宗地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处罚标准按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最低值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厂窖镇人民政府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74997元(47.77㎡×300元/㎡+432.87㎡×100元/㎡+173.79㎡×100元/㎡=74997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缴纳完毕(账号87040311000000272)。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南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由南县人民法院移交集中管辖院立案受理。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魏泽宇

  电  话:5248698

  地  址:南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302室



  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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