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农(渔政)罚〔2024〕404号
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4〕404号
当事人:王X桃;性别:男;出生日期: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2322XXXXXXXXXXX7。联系电话:177XXXX5865,住址:南县乌嘴乡港口村第X村民小组。
当事人:陈X;性别:男;出生日期: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2322XXXXXXXXXXX7。联系电话:156XXXX1078,住址:南县乌嘴乡港口村第X村民小组。
当事人:彭X国;性别:男;出生日期:1979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2322XXXXXXXXXXX1。联系电话:136XXXX7248,住址:南县乌嘴乡港口村第X村民小组。
2024年9月10日11时05分,中鱼口镇执法大队在南县三仙湖水库中鱼口镇五福村段巡逻时发现当事人王X桃、陈X、彭X国等三人正在用单层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其停止捕捞行为,上报局领导批准后,立即立案调查和现场勘验,整个过程有执法照片为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询问笔录3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渔具认定书1份、扣押决定书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份、《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份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可,且无异议,且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参照湘农发[2023]11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渔具1套;
二、没收渔获物:总计:0.55公斤(因为天气炎热,鱼已经死亡腐烂,已做无公害化处理);
三、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50002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