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农(渔政)罚〔2024〕403号

发布时间:2024-10-10 09:17 信息来源:南县中鱼口镇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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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4〕403号

  当事人:王X财;性别:男;出生日期:1979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2322XXXXXXXXXXX0。联系电话:151XXXX8959,住址:南县中鱼口镇艳洲村(原艳民村第五村民小组XXX号)。

  2024年8月29日7时24分,你在南县中鱼口镇艳洲村(原艳民村第5村民小组)附近村级抗旱渠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当即责令其停止捕捞行为,并上报局机关,获得批准后,立即立案调查和现场勘验,整个过程有执法照片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渔法认定书1份、扣押决定书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份、《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份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可,且无异议,且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参照湘农发[2023]11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行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电鱼设备;

  二、没收渔获物:总计:1.55公斤(因天气炎热,导致死亡腐败,已做无公害化处理);

  三、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50002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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