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林罚决字[2024]第10号
案件名称:非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案
被处罚人:陈X光,性别:男,出生日期:1955年07月02日
身份证号码: 4323**********2612联系电话:156****8871,现住址:湖南省南县浪拔湖乡杜湖渔场
主要案情事实:
2024年12月4日15时20分,接到举报有人围网捕鸟,南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股立刻到浪拔湖乡杜湖渔场进行调查确认,在藕塘和鱼塘周围发现3张捕鸟网,网底下有疑似野生鸟毛。经过进一步调查了解,网子是陈X光放的,并于陈X光家中发现鸟类去毛死体15只,疑似野生鸟类,执法股现场拆除捕鸟网并当场烧毁。
12月5日上午,执法股对当事人陈X光进行询问,确认当事人陈X光在禁猎期(区)使用禁用工具捕鸟网非法猎捕疑似野生鸟类15只,放在自家冰箱准备食用。
12月5日下午,经益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鉴定,15只鸟类只能鉴定出3只,其余12只因形体破坏严重无法鉴定,鉴定出的3只分别为丝光椋鸟、乌鸫和小白鹭,均为国家“三有”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2月9日南县林业局认为该案涉嫌犯罪,将该案移送至公安局办理,12月10日南县公安局认为现有移送材料证据不足,将该案退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询问笔录;2、当事人指认证据照片;3、执法股现场勘验笔录、执法照片;4、益阳市林业局动植物保护科鉴定意见;5、《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节选);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7、南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以上证据均由本机关依法取得,查证属实,并经违法当事人质证后没有异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陈X光在禁猎期(区)使用禁用工具捕鸟网非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丝光椋鸟1只、乌鸫1只和小白鹭1只(均为去毛死体),总货值1100元,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猎捕实物。
2、并处当事人陈X光实物价值5倍共计55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064********112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林业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