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医罚〔2024〕03006号
被处罚人:XX镇XXXX卫生服务室(法定代表人:盛XX,男,XX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地址:XX镇XX社区)
2024年10月21日市民陈XX向我单位举报XX镇XXXX卫生服务室为其看病治疗不负责,南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2024年9月24日市民陈XX自述嘴唇长疱疹到XX镇XXXX卫生服务室就诊,XX镇XXXX卫生服务室法定代表人盛XX医生为其配药、进行臀部肌肉注射等治疗,XX镇XXXX卫生服务室现场提供陈XX2024年9月25日就诊的门诊处方和就诊登记的门诊日志,但其不能提供2024年9月24日陈XX就诊的门诊处方和2024年9月24日陈XX就诊的门诊日志,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4年10月24日予以立案查处。
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XX镇XXXX卫生服务室存在未按规定开具2024年9月24日陈XX就诊的门诊处方和填写2024年9月24日陈XX就诊的门诊日志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XX镇XXXX卫生服务室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
证明事项: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XX镇XXXX卫生服务室进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6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XX镇XXXX卫生服务室存在未按规定开具2024年9月24日陈XX就诊的门诊处方和填写2024年9月24日陈XX就诊的门诊日志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图片资料3张;
证明事项:证明市民陈XX于2024年9月24日至XX镇XXXX卫生服务室就诊的事实。
证据四:《医师执业助理证书》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XX镇XXXX卫生服务室法定代表人盛XX医生具有执业资格。
证据五:《医师执业助理证书》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XX镇XXXX卫生服务室法定代表人盛XX医生具有执业资格。
证据六:处方笺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XX镇XXXX卫生服务室存在未按规定开具2024年9月24日陈XX就诊的门诊处方。
证据七:门诊日志登记表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XX镇XXXX卫生服务室存在未填写2024年9月24日陈XX就诊的门诊日志。
证据八:盛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九:《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是合法医疗机构以及其基本信息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4〕03006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当事人XX镇XXXX卫生服务室未按规定开具2024年9月24日陈XX就诊的门诊处方和填写2024年9月24日陈XX就诊的门诊日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登记与报告“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入 /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形的裁量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XX镇XXXX卫生服务室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XXXXX;地址:南县XXXXX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