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4〕605号

关于对龙小兵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 进行垂钓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4-11-21 17:23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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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龙小兵,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2000年05月05日;身份证号码:522326200005******;工作单位和职务:务农;住所:贵州省望谟县打易镇老寨村小羊场组039号。

  当事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垂钓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2024年10月16日09时30分,在南县“南洞庭草龟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淞澧洪道(武圣宫镇白蚌口村河段)钓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钓鱼,立即向局机关上报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对其所使用的钓鱼工具,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其使用的钓鱼工具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将当事人及其使用的钓鱼工具带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有渔获物:鮰鱼0.28kg,当事人主动上交渔获物,渔获物吞钩已死亡,已撒石灰做无公害处理。经调查无违法所得,整个过程有执法照片为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涉案相关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无异议,且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的规定。参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二)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

  (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的规定。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主动上交钓鱼工具,并在主观上承认错误态度诚恳, 本机关责令改正,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钓具一套(手竿1根,竿长:5.38米,品牌名称:山河令;5号线,线长5.46米,倒钓钩2个,钩长1.0厘米,钩宽0.6厘米,钩尖长0.5厘米)。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002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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