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公罚〔2024〕01006号
南县xxx足浴店,地址:南县南洲镇xxx路xxx号,负责人:杨x,性别:男,年龄:xx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9xxxxxxxx,身份证号码:430921xxxxxxxxxxxx,住址:南县南洲镇xxx路。
南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2024年5月9日对南县xxx足浴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能出示本年度公共场所内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了限期30日内提供公共场所内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的监督意见;卫生监督员2024年6月12日对南县xxx足浴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仍不能出示本年度公共场所内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经调查核实,该店存在未按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并对该店经营者兼负责人杨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3张,检查过程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予以记录。
经查实,该店未按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店内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且逾期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由该店提供的南县xxx足浴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店的主体资格,证明该单位合法存在。详细了解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日期、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
证据二:由该店提供的南县xxx足浴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店合法经营,了解其许可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证据三:南县xxx足浴店经营者、负责人杨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xxx足浴店经营者、负责人杨x的身份信息等情况。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xxx足浴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编号为2023-010085的《现场笔录》1份和编号为2023-010147的《现场笔录》1份;
证明事项: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xxx足浴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xxx足浴店经营者、负责人杨x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详细询问该单位对经营场所内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且逾期不改正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与当事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完全证实该单位未按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证据六: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检查视频;
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记录,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有效、合法。
以上证据由南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南县卫生健康局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4年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公罚告〔2024〕01006号),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南县xxx足浴店未按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店内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
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节第一条中一般情形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标准: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 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