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水罚〔2024〕02001号
被处罚人:南县XXX沿街自来水厂, 法定代表人:周XX 男 汉族 56岁,联系电话:138XXXXXXX 地址: 南县XXX镇XX社区
2024年4月22日上午南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收到由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年4月15日出具的南县XXX沿街自来水厂的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南县疾控检字SZ20240090号),所检项目中臭和味、氨、游离氯不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南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前往南县XXX沿街自来水厂调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
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予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南县XXX沿街自来水厂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XXX沿街自来水厂法人身份信息等情况,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二: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2024-02712)。
证明事项: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事实: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详细询问该单位供管水人员是否办理健康合格证明,饮用水是否进行消毒,是否办理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等情况。询问笔录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完全证实该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证据四:南县XXX沿街自来水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南县XXX沿街自来水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事实:证明该单位合法存在。详细了解该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限、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等信息。
证据五: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单1份。
证明事实:南县疾控中心出具的南县XXX沿街自来水厂水质检测报告显示臭和味、氨、游离氯不符合国家饮用水相关卫生标准,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4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水告〔2024〕02001号),告知对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南县XXX沿街自来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5820XXXXXXXX ,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