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3002
发布时间:2024-06-07 15:29
信息来源:南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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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XXX镇XX村XX室(负责人:张XX;性别:女;民族:汉族)。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4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