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县)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当事人:南县南洲凰金歌舞厅(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K21M
经营者:杨 *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世纪城15栋268号(原南洲中路)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2月22日接南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通报》:2023年8月中旬,被害人欧阳某某在南县南洲凰金歌舞厅从事陪酒工作。2023年9月14日晚上11时许,犯罪嫌疑人易某某在黄金海岸KTV包厢内邀请被害人等一起陪酒,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灌醉后,在包厢卫生间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发时被害人未满18周岁。调查过程中,该名未成年人主动交代了在南县南洲凰金歌舞厅进行有偿陪侍的违法事实,及被侵犯的全过程,公安局刑侦大队和南县南洲派出所民警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及其监护人予以签字确认。
经审批,我队于2024年02月22日予以立案。
2024年02月26日我队执法人员孟超荣(执法证号:18080621015)、洪伟(执法证号:1808062101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南县南洲凰金歌舞厅经营者杨*就该案件进行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依法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南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通报》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执法人员在南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519办公室对南县南洲凰金歌舞厅经营者杨*依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
件各1份,经营者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四:2024年02月02日10时15分,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干警在南县刑侦大队对欧阳某某制作的现场《询问笔录》1份和2024年02月28日南县公安局南洲派出所干警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未成年欧阳某某在南县南洲凰金歌舞厅进行有偿陪侍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且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执法人员已经可以确认南县南洲凰金歌舞厅的违法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已经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第(四)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四十三条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该案涉及到未成年人,属情节严重。
2024年03月07日,我机关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种类、幅度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03月17日,我执法大队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南县南洲凰金歌舞厅《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经营者杨*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进行审批。
处罚内容:1.吊销南县南洲凰金歌舞厅《娱乐经营许可证》;2.对经营者杨*罚款贰万元(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或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业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