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茅(消防)罚决字〔2024〕第001号
发布时间:2024-05-06 10:41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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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吴金连、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0********,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三仙湖镇万元村第三村民小组,现住址:茅草街镇前哨社区,联系方式:1380737****,是南县茅草街吴金连便利店的主要负责人。
现查明:南县茅草街吴金连便利店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15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编号:〔2024〕第004号,自行书写材料1份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吴金连处伍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个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地址:湖南省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账号:8201245000000001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