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渔政)罚〔2024〕103 号

发布时间:2024-04-12 08:40 信息来源:南县华阁镇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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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夏**    身份证号码:4323221***********

  住所:南县华阁镇子午村(原同丰二组)电话:135********

  当事人夏**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电鱼)进行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13日21时左右,当事人在南县华阁镇新安运河旁的小沟内电鱼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发现。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捕捞,对其所使用的渔具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其使用的捕捞工具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和拍照取证。随后将当事人及其使用的捕捞工具、获得的渔获物一起带到华阁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问询,制作了询问笔录、进行了渔具认定。经调查当事人此次捕捞无违法所得,系首次捕捞。整个过程有执法照片为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户籍证明、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捕捞位置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渔法认定意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涉案相关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可,且无异议,且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电鱼)进行捕捞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湘农发〔2023〕11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7(渔业)序号3“违法行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的;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和第九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1.08千克(已无偿捐赠给华阁镇敬老院);

  2、没收电鱼设备。

  3、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027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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