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渔政)罚〔2023〕109号

发布时间:2024-01-05 11:41 信息来源:南县华阁镇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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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曾**   身份证号码:432322********

  住所:南县青树嘴镇四美村十六组 电话:156********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进行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6月8日04时15分,当事人在南县中鱼口镇三仙湖水库下鱼口村段进行捕捞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发现。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捕捞,对其所使用的渔具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其使用的捕捞工具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和拍照取证。随后将当事人及其使用的捕捞工具、获得的渔获物一起带到华阁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问询,制作了询问笔录、进行了渔具认定。经调查当事人此次捕捞无违法所得,系首次捕捞。整个过程有执法照片为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户籍证明、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捕捞位置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渔法认定意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涉案相关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可,且无异议,且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进行捕捞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依照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湘检〔2023〕99号《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认定的问题:“对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捕获水产品不满三十公斤且价值不满五百元,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符合《解释》第3条第3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参照湘农发〔2023〕11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7(渔业)序号2违法行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序号3违法行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照湘农发〔2023〕11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情形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禁用渔具(三重刺网);

  2、没收渔获物1.26千克(已无偿捐献给华阁镇敬老院);

  3、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027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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