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医罚〔2024〕03001号

发布时间:2024-03-21 15:40 信息来源:南县卫生健康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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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龚xx(性别:女;年龄:62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2219xxxxxxxxxx;联系电话:151xxxxxxxx;住址:南县火箭小区xxxx)

  2024年2月18日南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市长热线转发的投诉举报件:市民张先生反映其女儿张x于2023年11月在南县火箭小区xxx口腔世家经龚医生治疗牙齿后一直疼痛,无法进食,要求相关部门对诊所的行医资质进行核实。2024年2月20日南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前往南县明山头镇,在该镇中心卫生院三楼与举报人张先生的岳父母尹xx、刘xx夫妇、刘xx和何xx等4名证人进行调查询问,了解龚xx于2023年11月份在南县明山头镇创业街尹xx家中为上述4人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分别收取口腔诊疗费1400元、600元和400元的情况,制作《询问笔录》4份;2024年2月21日举报人张先生的女儿张x在南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三楼303室进行调查询问,了解龚xx于2023年11月份南县明山头镇创业街尹xx家中为其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收取口腔诊疗费400元的情况,制作《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前往举报地点南县火箭小区xxxx龚xx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其住所内未发现用于口腔诊疗的药品和器械,户外无宣传诊疗活动的招牌或标识;同时执法人员调取《医疗机构注册联系管理系统》和《医师执业注册联系管理系统》资料,均未查找到“口腔世家”和龚xx的相关注册信息,南县卫生健康局出具龚xx执业情况说明材料1份;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南县明山头镇创业街与证人朱x、朱xx进行调查询问,了解龚xx于2023年8月和11份在南县明山头镇创业街为上述2人开展口腔诊疗,分别收取2人口腔诊疗费1000元和400元的情况,制作《询问笔录》2份。

  经查实,当事人龚xx于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存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擅自为尹xx等7人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2月28日予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当事人龚xx和证人尹xx等8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共计8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及证人的身份信息等情况。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违法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龚xx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024-03012);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没有设置固定的场所非法开展诊疗活动。

  证据三: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9份(当事人龚xx2份、证人尹xx、刘xx、何xx、刘xx、张x、朱x和朱xx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龚xx为尹xx等8人非法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事实,详细核实开展口腔诊疗的时间、地点、诊疗项目和诊疗费。证人的证言与当事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完全证实其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资料1份;

  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和文书送达均使用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有效、合法。

  证据五:本机关执法人员收集的当事人执业注册信息情况的说明材料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龚xx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执业资质,“口腔世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4年 3 月 11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4〕03001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当事人龚xx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擅自为他人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龚xx: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号: 5820573x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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