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茅政(城管)罚决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2-21 15:12 信息来源: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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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高宏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69年2月11日

  身份证号码:43232219690211****

  住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翻身堤

  当事人驾驶车辆沿途撒落砂石污染道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月30日10时,茅草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茅草街镇迎宾路日常巡查时发现:自茅草街原轮渡至原茅草街派出所路段有砂石撒落污染路面。11时10分经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蹲点检查核实:该段撒落砂石路面当事人为货车司机高宏,其于当日9时开始从茅草街三宁河村李学武码头往文明桥鼎石砂场运送砂石。现场有100米路面撒落砂石,面积20平方米。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的全程陪同下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随后执法人员将其带至镇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了驾驶车辆沿途撒落砂石污染道路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勘验笔录1份

  3.询问笔录1份

  4.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

  5.当事人行驶证复印件1份

  6.执法人员示证图片1张

  7.违法车辆正面图片1张

  8.当事人接受询问图片1张

  9.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2024年2月1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茅政(城管)罚告字〔2024〕1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驾驶车辆沿途撒落砂石污染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施工的泥浆水,必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建筑材料应当堆放在护栏围挡内,围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之规定。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以及《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每立方米渣土或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茅草街镇财政所缴纳罚款(账号:82012450000000014 南县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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