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仙湖政罚决字〔2023〕第2305号

发布时间:2023-10-18 09:16 信息来源:南县三仙湖镇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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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汤金榜     身份证号码:43232219690909****

  住      址:南县三仙湖镇***村

  经查明,2023年10月9日15时10分左右,行政相对人汤金榜在南县三仙湖镇***村(经度:112.356665纬度:29.217522)露天焚烧秸秆,焚烧面积约6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3年10月9日,南县三仙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汤金榜直接送达了《南县三仙湖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仙湖政罚告字〔2023〕第2305号),告知汤金榜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行政相对人汤金榜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及《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过》第一条“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本大队研究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汤金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行政相对人汤金榜清理焚烧现场,并处人民币五百元整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三仙湖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县三仙湖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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