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处字〔2023〕376号

关于中鱼口镇艳新村卫生室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一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1-03 11:01 信息来源:南县市监局 作者:刘一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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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处字2023〕376

                                                        

关于中鱼口镇艳新村卫生室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一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 中鱼口镇艳新村卫生室

登记号:PDY00714X43092112D6001

经营场所:中鱼口镇******

法定代表人:***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323221965******    

联系电话:135********    

住址:湖南省南县中鱼口乡******

2023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其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核实,于2023年8月23日报请县局立案。

经查,当事人2020年12月28日经核准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内容为:机构名称:中鱼口镇艳新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地址:中鱼口镇******;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登记号:PDY00714X43092112D6001;有效期限自2021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已查明,2023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市监责改字〔2023〕147号),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药品陈列柜内陈列的“白云山® 坝地沙坦酯片”(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4mg 14片)和“珍棒® 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19993034;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0.25g×20粒)仍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

以上事实本局依法收集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1、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打印件1份;

2、《委托授权书》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职业主体资格、委托授权的情况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1、对当事人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附证据提取单11张;

2、对当事人依法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3、对当事人下达的《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4、《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表》1份;

5、对当事人下达的《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6、当事人提供的湖南鑫鑫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7、执法过程记录光盘1张;

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且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1、《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证明当事人对文书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确认。  

以上证据由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认可。

本局于2023年1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告2023〕379),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除第七条到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应当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一般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日顺延),应将上述罚款汇到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户:87040311000000272),并在汇款单上标注“执收单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将回执传真至0737-5222692.逾期不缴纳,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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