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字〔2023〕366号

关于中鱼口镇育红村卫生室未按药品说明书贮藏药品一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1-03 10:55 信息来源:南县市监局 作者:刘一伟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 中鱼口镇育红村卫生室

  登记号:PDY00704343092112D6001

  经营场所:中鱼口镇******

  法定代表人:***   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

  联系电话:137********

  住址:湖南省南县******

  2023年9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药品说明书贮藏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核实,于2023年9月11日报请县局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8日经核准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内容为:机构名称:中鱼口镇育红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地址:******;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登记号:PDY00704343092112D6001;有效期限自2021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已查明,2023年7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药品说明书贮藏药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市监责改字〔2023〕160号),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常温药品陈列柜内陈列有“云南白药创可贴”(国药准字Z20073016;云南白药集团无锡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6.01;有效期至:2026.05;贮藏:密闭,置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和“丁桂® 丁桂儿脐贴”(国药准字B20020882;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3.05;有效期至:2025.02;贮藏: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上述药品对储存条件有明确要求,常温药品陈列区温度为28.5℃,但当事人仍未按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打印件1份;

  2、《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执业主体资格、授权委托的情况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1、对当事人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附证据提取单11张;

  2、对当事人依法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3、对当事人下达的《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4、《小诊所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

  5、执法过程记录光盘1张;

  证明当事人未按药品说明书贮藏药品且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1、《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证明当事人对文书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确认。

  以上证据由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认可。

  本局于2023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告字〔2023〕364号),当事人未进行陈述

  、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药品说明书贮藏药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一,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日顺延),应将上述罚款汇到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户:87040311000000272),并在汇款单上标注“执收单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将回执传真至0737-5222692.逾期不缴纳,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