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茅政(存建)罚决字〔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12-27 11:38 信息来源: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行政相对人:李敏    身份证号码:43092119900528****

  地      址: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朝阳街582号

  2023年12月6日,经相关部门反馈,行政相对人李敏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朝阳社区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已涉嫌违法建设。当日,我镇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罗辉、周恩博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行政相对人李敏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朝阳社区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该违法建设的住宅楼为:一栋、二层已建成,混合结构,违法建筑面积为690.36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行政相对人李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调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朝阳社区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建设的住宅的四至方位、建设层高、违法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房屋整体照片》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楼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购买土地权属无纠纷,界限清晰。

  证据六:南县查违拆违控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江保堂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3〕4号)以及《关于袁美珍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3〕6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属于不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

  证据七:《南县自然资源局测绘队房屋分层分户面积对照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住宅楼的总建筑面积和分层分户面积的具体情况。

  证据八:行政执法人员罗辉、周恩博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3年12月8日,我镇行政执法人员罗辉、周恩博向行政相对人李敏送达了《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质证通知》(南茅政(存建)质字〔2023〕2号),特要求行政相对人限于2023年12月14日之前到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我镇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12月18日,我镇行政执法人员罗辉、周恩博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李敏送达了《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南茅政(存建)罚告字〔2023〕2号)和《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茅政(存建)听告字〔2023〕2号),告知对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人民政府认为行政相对人李敏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朝阳社区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南县查违拆违控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江保堂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3〕4号)第九款第五项第第2点第1小点“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过许可的面积进行建设的,罚款标准为建筑造价的7%,即按违法建筑面积计算为40.6元/㎡”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人民政府认为行政相对人李敏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南县查违拆违控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江保堂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3〕4号)第九款第五项第第2点第1小点之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行政相对人李敏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零贰拾捌元陸角贰分(小写¥:28028.62元);

  2、责令行政相对人补办相应手续。

  上述罚款,行政相对人李敏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民政府开具的罚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中国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2450000000014,执收单位:南县茅草街镇财政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人民政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茅政(存建)罚决字〔2023〕2号

  行政相对人:李敏    身份证号码:43092119900528****

  地      址: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朝阳街582号

  2023年12月6日,经相关部门反馈,行政相对人李敏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朝阳社区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已涉嫌违法建设。当日,我镇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罗辉、周恩博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行政相对人李敏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朝阳社区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该违法建设的住宅楼为:一栋、二层已建成,混合结构,违法建筑面积为690.36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行政相对人李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调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朝阳社区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建设的住宅的四至方位、建设层高、违法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房屋整体照片》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楼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购买土地权属无纠纷,界限清晰。

  证据六:南县查违拆违控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江保堂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3〕4号)以及《关于袁美珍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3〕6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属于不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

  证据七:《南县自然资源局测绘队房屋分层分户面积对照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住宅楼的总建筑面积和分层分户面积的具体情况。

  证据八:行政执法人员罗辉、周恩博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3年12月8日,我镇行政执法人员罗辉、周恩博向行政相对人李敏送达了《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质证通知》(南茅政(存建)质字〔2023〕2号),特要求行政相对人限于2023年12月14日之前到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我镇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12月18日,我镇行政执法人员罗辉、周恩博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李敏送达了《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南茅政(存建)罚告字〔2023〕2号)和《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茅政(存建)听告字〔2023〕2号),告知对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人民政府认为行政相对人李敏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朝阳社区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南县查违拆违控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江保堂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3〕4号)第九款第五项第第2点第1小点“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过许可的面积进行建设的,罚款标准为建筑造价的7%,即按违法建筑面积计算为40.6元/㎡”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人民政府认为行政相对人李敏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南县查违拆违控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江保堂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3〕4号)第九款第五项第第2点第1小点之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行政相对人李敏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零贰拾捌元陸角贰分(小写¥:28028.62元);

  2、责令行政相对人补办相应手续。

  上述罚款,行政相对人李敏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民政府开具的罚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中国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2450000000014,执收单位:南县茅草街镇财政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人民政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茅政(存建)罚决字〔2023〕2号

  行政相对人:李敏    身份证号码:43092119900528****

  地      址: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朝阳街582号

  2023年12月6日,经相关部门反馈,行政相对人李敏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朝阳社区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已涉嫌违法建设。当日,我镇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罗辉、周恩博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行政相对人李敏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朝阳社区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该违法建设的住宅楼为:一栋、二层已建成,混合结构,违法建筑面积为690.36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行政相对人李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调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朝阳社区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建设的住宅的四至方位、建设层高、违法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房屋整体照片》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楼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购买土地权属无纠纷,界限清晰。

  证据六:南县查违拆违控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江保堂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3〕4号)以及《关于袁美珍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3〕6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属于不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

  证据七:《南县自然资源局测绘队房屋分层分户面积对照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住宅楼的总建筑面积和分层分户面积的具体情况。

  证据八:行政执法人员罗辉、周恩博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3年12月8日,我镇行政执法人员罗辉、周恩博向行政相对人李敏送达了《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质证通知》(南茅政(存建)质字〔2023〕2号),特要求行政相对人限于2023年12月14日之前到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我镇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12月18日,我镇行政执法人员罗辉、周恩博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李敏送达了《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南茅政(存建)罚告字〔2023〕2号)和《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茅政(存建)听告字〔2023〕2号),告知对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人民政府认为行政相对人李敏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朝阳社区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南县查违拆违控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江保堂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3〕4号)第九款第五项第第2点第1小点“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过许可的面积进行建设的,罚款标准为建筑造价的7%,即按违法建筑面积计算为40.6元/㎡”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人民政府认为行政相对人李敏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渔业队建设的住宅,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南县查违拆违控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江保堂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3〕4号)第九款第五项第第2点第1小点之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行政相对人李敏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零贰拾捌元陸角贰分(小写¥:28028.62元);

  2、责令行政相对人补办相应手续。

  上述罚款,行政相对人李敏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民政府开具的罚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中国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2450000000014,执收单位:南县茅草街镇财政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人民政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