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钟超军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行政处罚

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渔政)罚〔2023〕308号

发布时间:2023-12-12 14:54 信息来源: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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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钟超军,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232219******5932,住址: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村第一组。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9时10分,在茅草街镇大同村一组电排渠使用电力设备捕鱼时,被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对其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其立即停止捕捞,对现场进行勘验后,并将当事人、捕捞工具带回南县茅草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异地保存于南县茅草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经调查,当事人当日捕捞无渔获物,系第一次捕捞,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茅草街镇大同村一组电排渠使用电力设备捕鱼的行为,属于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案件来源及使用电力设备进行捕捞的时间、地点、捕获渔获物数量及进行捕捞的详细经过。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及勘验照片》5张、《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电力设备进行捕捞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捕捞位置图》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捕捞的地理位置。

  证据五:《所涉渔具的认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电力设备捕捞属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南农(渔政)告〔2023〕308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湘农发〔2023〕11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7条“1.1.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25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3 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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