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医保处字〔2023〕第3号)
南医保处字〔2023〕第3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南县华阁镇新安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124309********646G
住所或地址:南县华阁镇河口街道
(单位)法定代表人: 邓文超
2023年7月12日,益阳市医疗保障局对南县华阁镇新安卫生院进行交叉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医保基金使用方面存在串换项目收取中医定向透药疗法费用、隔物灸法的同时重复收取灸法费用、住院床位费超频次收费、护理费超频次收费、住院诊查费超频次收费等问题。2023年10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依规依程序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事实:
一、中频治疗仪治疗项目串换成中医定向透药疗法项目收费。
二、收取隔物灸法费用的同时重复收取灸法的费用。
三、超频次收取住院床位费。
四、超频次收取住院护理费。
五、超频次收取住院诊查费。
当事人未执行《关于益阳市全面取消公立一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试行)》规定,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行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病历资料、患者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南县华阁镇新安卫生院中医定向透药疗法计费次数问题相关医保数据用以证明中医定向透药疗法为串换项目收费。
证据四、行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病历资料、患者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南县华阁镇新安卫生院对同一住院患者收取隔物灸法同时重复收取灸法费用计费次数问题相关医保数据用以证明灸法费用为重复收费。
证据五、行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病历资料、患者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南县华阁镇新安卫生院同一住院患者床位费和住院天数对比问题相关医保数据用以证明床位费超频次收费。
证据六、行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病历资料、患者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南县华阁镇新安卫生院同一住院患者护理费和住院天数对比问题相关医保数据用以证明护理费超频次收费。
证据七、行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病历资料、患者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南县华阁镇新安卫生院同一住院患者住院诊查费和住院天数对比问题相关医保数据用以证明住院诊查费超频次收费。
证据八、南县华阁镇新安卫生院申诉说明材料及附件。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医保罚告字〔2023〕第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关于益阳市全面取消公立一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试行)》规定》,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收费的问题。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重复收费、不得串换诊疗项目”的规定,属于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经计算,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32729.3元。
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六条(一般C档情形)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将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32729.3元退回至医保基金专户;约谈法定代表人;对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32729.3元予以1倍罚款,计32729.3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
户名:南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账号:43001501********2937-0001
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
户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454********041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