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林罚决字〔2023〕第04号

发布时间:2023-12-01 09:53 信息来源:南县林业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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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周*根非法猎捕案

  当事人姓名:周*根,男,汉族,出生日期: 1963年11月17日,身份证号码: 4323**********6171联系电话:157****5810,工作单位:无,现住址:湖南省南县青树嘴镇清和村第三村民小组。

  2023年9月6日晚上19时,南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青树嘴派出所移送线索,青树嘴清和村有人用围网捕鸟,嫌疑人已被控制,因猎获物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请执法大队调查处理。晚上20时18分,执法大队到达派出所进行现场初步勘验并告知当事人周*根第二天到林业局进行询问。

  9月7日上午8时,经询问,当事人周*根为了保护自己的虾田而在虾田东西两头围了两个尼龙网,9月6日五点,当事人去放网子的地方看的时候被公安民警抓获了,现场拆除捕鸟网并查获猎获物疑似野生鸟类3只。后来民警去当事人家搜查,并没有发现家中有其它的猎获物。

  9月8日,益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出具鉴定意见,认定送检的3只鸟类死体样本的种类为2只珠颈斑鸠和1只八哥,都为国家“三有”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执法人员勘验检查、执法照片、当事人指认照片;2、涉案当事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益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鉴定意见书;5、《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节选)。以上证据均由本机关依法取得,查证属实,并经违法当事人质证后没有异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非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鸟类3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法律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责任处罚。

  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 号)第七部分第二十五条裁量基准第二条第一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按以下标准处罚;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只以下,并处猎获物价值 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根据国家林业局第四十六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鸽行目中珠颈斑鸠属鸠鸽科所有种,价值为300元每只计算,八哥属雀形目琼鸟科其他所有种,价值为300元每只计算,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实物珠颈斑鸠(死体)2只,八哥(死体)1只,猎捕工具尼龙网2张;2、并处实物价值3倍罚款327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064********112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林业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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