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林罚决字〔2023〕第03号
案件名称:程*桥非法利用(食用)野生保护动物案
当事人姓名:程*桥,男,汉族,出生日期: 1966年09月23日,身份证号码: 5102**********505X联系电话:177****3707,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南县麻河口镇上洲村102号。
2023年6月8日上午9时,南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南县麻河口镇上洲村102号房屋旁边的乡村道路上有晾晒20余只装龙虾的地笼,地笼里面有5只麻雀活体(录制视频证据后放生)。经询问调查,地笼的主人是当地村民程*桥,在他家冰箱内还发现3只疑似野生斑鸠脱毛死体(冻品),经进一步询问了解,实物是当事人两三周前在其晾晒的地笼中捡到的,捡到时已经死亡,准备做成火锅宴请朋友,该野生动物没有合法来源。
2023年6月13日,经益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鉴定,实物为斑鸠3只,该野生动物是国家“三有”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执法人员勘验检查、执法照片;
2、涉案当事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辨认勘验笔录;4、益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鉴定意见书;5、《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节选)。以上证据均由本机关依法取得,查证属实,并经违法当事人质证后没有异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利用(食用)没有合法来源的野生保护动物涉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法律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责任处罚。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 号)第八部分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仅食用)、运输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根据国家林业局第四十六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鸽行目中斑鸠属鸠鸽科所有种,价值为300元每只计算,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实物斑鸠(脱毛死体)3只;
2、并处实物价值8倍罚款72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064********112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林业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