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县)文综罚字〔2023〕F-0000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县)文综罚字〔2023〕F-000004号
当事人:南县五号网咖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9********6C16
投资人:程*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华南路(红缘宾馆二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7月19日16时00分,南县政府督查室、县三创办工作人员对全县创文巩卫工作暗访督查中,发现我县五号网咖网吧有3名未成年人在该网吧上网,并将情况通报至我局。16时15分,南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孟超荣(执法证号:18080621015)、洪伟( 执法证号:18080621012)来到位于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红缘宾馆二楼)南县五号网咖网吧,在出示执法证对该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6C16;名称:南县五号网咖网吧;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投资人:程*;成立日期:2007年06月01日;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红缘宾馆二楼)。还办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309****0273。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未成年人已离开该营业场所,县三创办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未成年人上网的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的条规定。执法人员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网吧现场负责人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检查于2023年07月19日16时45分结束。
经审批,我队于2023年07月25日予以立案。
2023年07月24日我队执法人员孟超荣(执法证号:18080621015)、洪伟(执法证号:1808062101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县三创办工作人员林某就该案件进行了调查询问,执法人依法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林某签字确认、为了进一步证实该违法事实。2003年07月26日执法人员王盛林(执法证号:18080621009)孟超荣(执法证号:18080621015)对你网吧投资人程*依法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07月19日16时15分执法人员在南县五号网咖网吧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书证。
证据二:执法人员在南县文化综合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519办公室对县三创办工作人员依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天在南县五号网咖网吧现场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在南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519办公室对南县五号网咖网吧投资人程*依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 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投资人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证据五:2023年07月19日县三办工作人员林某现场使用REDMI K40手机自带相机拍摄的该网吧现场接纳未成年人的照片1张,作为对违法事实认定的视听证据。
上述证据系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队予以采信,且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执法人员已经可以确认南县五号网咖网吧的违法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编码4;违法行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情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5人已下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整(12)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或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10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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