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3〕455号

发布时间:2023-07-14 16:32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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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3〕455号

  当事人 冷** 性别:男,汉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务农,住所: *************,联系电话************;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单片刺网)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6月14日21时14分,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禁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南县琴湖湿地公园南洲镇班嘴村5组段使用单片刺网(网目内径小于60毫米)进行捕捞,当即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责令立即停止捕捞,并上报局机关获得批准后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并组织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及当事人所用渔具带回南县农业综合政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经调查:此次捕捞,系南县实行全面禁捕后初犯。被我局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上交捕鱼工具。经现场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渔具为单片刺网1条 (网长33米,网高0.5米,网目内径尺寸25毫米,上纲配有浮子135个,底纲配有沉子67个),无渔获物,无违法所得,整个过程有执法照片为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询问笔录1份;

  3、现场勘验笔录1份;

  4、现场勘查位置示意图1份;

  5、捕捞现场及异地勘验的照片共8张;

  6、关于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1份;

  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

  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复印件;

  10、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复印件;

  11、湘农发[2023]11号湖南省农业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复印件;

  12、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

  13、证据先行登记处理通知书1份;

  14、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1份。

  本机关于 2023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冷**使用禁用的方法(单片刺网)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违反了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禁用渔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湘农发[2023]11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17项(渔业)序号3违法行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禁用的渔具(单片刺网)进行捕捞的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渔具(单片刺网1条);

  2.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 (小写)2500.0元整。                              罚没款共计贰仟伍佰圆整(小写)25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500023)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沅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 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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