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3〕551号
关于对冉山江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冉山江,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22802********6053,住所:麻河口镇六百弓村第九村民小组,联系电话:1777379****。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电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2月24日21时02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麻河口镇六百弓村村级抗旱渠使用电瓶电鱼,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制止其违法行为,并立即上报局机关,经局机关批准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对其非法捕捞情况及过程进行了现场勘验,将当事人进行违法行为的相关工具电瓶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捕捞位置图、调查取证及现场勘验照片。
本机关于2023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电鱼)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且认错态度良好,主动上交违法使用的电鱼设备一套,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0.55千克。
2、处罚款2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50****)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