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麻河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麻政罚决字〔2023〕第06号

发布时间:2023-06-12 10:35 信息来源:麻河口镇党政办公室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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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欧阳石林    身份证号码:432322********3238    

   址:南县麻河口镇东胜村第四村民小组  

  经查明,2023410日下午1450分许,行政相对人欧阳石林在南县麻河口镇东胜村第四村民小组露天焚烧了自家承包责任田中的稻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3410,南县麻河口镇人民政府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欧阳石林直接送达了《南县麻河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南麻政告字〔2023〕第06号),告知欧阳石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行政相对人欧阳石林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镇研究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欧阳石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行政相对人欧阳石林清理焚烧现场,并处人民币伍佰元整的罚款。行政相对人欧阳石林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麻河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麻河口镇人民政府

(印章)

                            202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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