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2〕 664 号

发布时间:2023-05-25 15:01 信息来源:南县厂窖镇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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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程正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221*******3933,联系电话:15*******45,现居地址:南县厂窖镇八角山村第二村民小组。

  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螺蛳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于2022年8月23日5时30分许,当事人在南县“南洞庭湖草龟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藕池河中支厂窖镇西洲村外河段)捕捞螺蛳时,被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发现。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捕捞行为。上报局机关批准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进行了调查,现场查获捕捞工具一套,渔获物螺蛳小半袋,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经查实:依据《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湘农联〔2018〕147号文件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及《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渔区的通告》(南政告〔2022〕1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捕捞的位置藕池河中支(厂窖镇西洲村外河段)属于“南洞庭湖草龟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此次捕捞使用的捕捞工具有:脚盆一个长1.4m,宽0.74m,深0.34m;虾推长1.9m,斜长1.12m,宽1.0m;三轮摩托车一辆(非专用于从事捕捞)。此次捕捞有渔获物螺蛳21.50Kg。此次捕捞行为无违法所得,捕捞的螺蛳已放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现场位置图、现场执法、渔具勘验等照片1份;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渔政)告〔2022〕664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之规定,及《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湘农联〔2018〕147号文件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渔区的通告》(南政告〔2022〕1号)第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7项(渔业):“15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二十公斤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造成一定程度种质资源损害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螺蛳21.50kg(已放生)

  2.没收渔具(虾推1个、脚盆1个)

  3.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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