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2〕653号
当事人:赵应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221*******3818,联系电话:13*******10,户籍地址:湖南省南县厂窖镇幸福村第五村民小组,现居地址:湖南省南县厂窖镇西福村(原幸福村第五村民小组)。
当事人捕捞螺蛳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于2022年4月26日8时51分,当事人在南县厂窖镇肖家湾村电排渠内捕捞螺蛳,被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捕捞行为。上报局机关批准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进行了调查,对渔具进行了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随后将当事人及其使用的渔具带至南县厂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由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整个过程有执法照片为证。
经调查:当事人陈述了在南县厂窖镇肖家湾村电排渠内捕捞螺蛳的事实。使用的捕捞工具:推网1个,尺寸210x100x108cm;化纤袋四个;三轮摩托车一台。渔获物:螺蛳23.4Kg。三轮摩托车非专用于从事捕捞,此次捕捞行为无违法所得。捕捞的螺蛳已放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现场位置图、现场执法、渔具勘验等照片1份;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本机关于2022年6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渔政)告〔2022〕653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7项(渔业):“10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或者一次性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捕捞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螺蛳23.4KG(已放生)。
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