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交处罚〔2022〕7号
南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交处罚决定〔2022〕第007号
当事人情况:姓名:田**;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32621**********2112;职业:驾驶员;住址:湖南省**********;工作单位:**************。
经调查查明,2022年02月24日08时50分许,田**驾驶的湘AKR583轻型厢式货车,在南县工业园路口,经我交通执法人员陈龙、汤建辉等4人出示证件后检查该车,该车为冷藏车,经询问该车驾驶员,车是长沙飞狐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不能提供该车辆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有效运营证件,未取得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该当事人的经营行为严重的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证件复印件及现场照片、当事人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2年02月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南交处罚告知〔2022〕第007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分以下情况说明,①既陈述申辩,又申请听证的;②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的;③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④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但申请了听证的。如果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应说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或者听证中陈述的理由采纳情况),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责令停止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你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以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地址: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户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交通运输局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