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2〕603号
关于对郑玉龙使用禁用渔具(笼壶)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郑玉龙,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54年11月25日;身份证号码:432322195411******:工作单位和职务:农民; 住所:南县武圣宫镇大白第四村民小组。
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查,现查明:当事人2022年5月12日8时35分在南县武圣宫镇南县武圣宫镇大白洲村太白四组沟渠利用笼壶(俗称地笼)进行捕捞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捕捞,对所使用的捕捞渔具(笼壶)和捕获的渔获物0.O6公斤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其使用的捕捞渔具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渔获物已现场放生,将当事人及其使用的捕捞渔具带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经调查无违法所得,整过程有执法照片为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渔法认定意见、涉案相关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
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可,且无异议,且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栽量基准)17(渔业)“4.违法行为: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使用小于最小网目网具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0.06公斤;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2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