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渔政)罚〔2023〕251号

关于对丁汉强使用禁用的渔具(三重刺网)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2 10:12 信息来源:南县青树嘴镇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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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丁汉强,性别:男,联系电话:159********,身份证号:43232219**********;工作单位:无;职务:无,住所:湖南省南县青树嘴********。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2月12日7时42分,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禁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南县青树嘴镇五七运河使用三重刺网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捕捞行为。上报局机关批准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进行了调查,现场查获三重刺网一张,鲫鱼四条。随后执法人员对三重刺网进行了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调查,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当事人此次捕捞使用的捕捞工具三重刺网属于禁用的渔具。此次捕捞的工具三重刺网一张总长5.4m,高0.6m,第一层网目尺寸220mm,第二层网目尺寸60mm,第三层网目尺寸220mm。渔获物鲫鱼四条重0.6kg。当事人首次使用禁用的渔具(三重刺网)进行捕捞,渔具和渔获物已主动上交且登记保存。此次捕捞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此次在南县青树嘴镇五七运河使用禁用的渔具(三重刺网)进行捕捞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为证: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使用的渔具认定意见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执法和渔具勘验等照片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份、湘农发〔2021〕5号文件《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份、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1份。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三重刺网)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湘农发〔2021〕5号文件《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行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一、没收渔获物0.6kg;二、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4300150106**********)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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