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等三人涉嫌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案件调查过程:2022年9月9日1时40分,当事人曹某、杨某某、徐某在南县藕池河中支中鱼口镇艳洲村段涉嫌使用三重刺网进行捕捞,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执法人员示证后并要求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同时上报局机关批准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随后将当事人带回南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了询问。当事人陈述了进行非法捕捞的事实。所使用的工具三重刺网,经勘验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规定的禁用渔具;南县藕池河中支中鱼口镇艳洲村段为禁捕区域;渔获物(白鲢鱼、麻鲢鱼、鳊鱼已赠送给中鱼口敬老院)共计189.85公斤;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以上就是案件调查过程。整个勘验过程当事人全程见证,有照片为证。
涉嫌违法事实及证据材料:经查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证据材料如下: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询问笔录3份 ;现场勘验笔录1份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渔具认定意见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份;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1份;公通字〔2020〕17号1份;南政告(2022)1号文件1份;执法人员复印件2份。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2021〕4号的规定;南县人民政府文件、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南政告〔2022〕1号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文件;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公通告〔2020〕17号的规定;建议将本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