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涉嫌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案件调查过程:2022年9月13日0时17分,当事人在南县中鱼口镇富民电排渠(同民村段)使用三重刺网捕捞时被巡查的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其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并上报局领导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同时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当事人陈述了进行非法捕捞的事实。当事人所使用的工具有三重刺网一副(第一层为0.11米,第二层为0.045米,第三层为0.11米)、渔获物(已赠送给中鱼口镇敬老院)共计10.72公斤。当事人主动上交渔获物和非法捕捞工具、并为首次捕捞、且无违法所得。
涉嫌违法事实及证据材料: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案证据如下: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询问笔录4张
现场勘验笔录1份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禁用渔法的认定意见书1份 当事人捕捞位置图1份
渔具勘验照片5张 执法人员复印件2份
渔获物称重照片5张 示证照片1张
赠送敬老院照片2张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
物品处理送达回证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份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宣传手册1份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文件》(湘农发〔2021〕5号)1份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宣传手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行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基于当事人首次捕捞,无违法所得并主动上交渔获物和捕捞工具,且积极配合调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渔获物10.72公斤(已赠送给中鱼口敬老院);
二、没收违规渔具(三重刺网一副、铝船一艘);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