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水罚决字【2023】1号
当 事 人:南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
地 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722505****
南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在松虎洪道白蚌口、藕池河西支和藕池河中支建设南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西线引水”工程一案,经我局依法查实,南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所编制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防洪补救措施在未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未批先建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
证明南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南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蔡新民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2、违法现场照片;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项目经理的调查(询问)录;
5、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6、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局认定:南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松虎洪道、藕池河西支和藕池河中支建设南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西线引水”工程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对南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作出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人民币罚款处罚。
罚款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南县支行;
地址:南县南洲东路311号;账户全称:南县财政局非税收
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2700902640****,逾期不缴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南县水利局
地 址:南县南洲东路352号
邮 编:413200
联系电话:0737-5245831
南县水利局
2023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