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2〕 10 号

发布时间:2022-09-01 14:48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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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建华,男,60岁,身份证号:430921********2613,联系电话:1305509****,住址:南县浪拔湖乡浪拔湖街道**号。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经本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6232220分,我局接群众电话投诉:南洲泄水闸闸内有人撒网捕鱼2320分,我局执法人员与南县公安局九都派出所警察到达该地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在南洲泄水闸闸室使用撒网子捕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行为并电话请示局领导。经同意于6月23日立案,告知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同时也告知了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当事人在询问调查中陈述了自己使用2副“撒网子”在南县南茅运河(南洲泄水闸闸室)进行捕捞事实,捕获渔获物红眼鳟5条,共计3.45Kg渔获物因气温高死亡变质,已无害化处理经查实:“撒网子”不属于禁用渔具,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察看了公安提供的南洲泄水闸大院监控视频发现,蒋勇、严利、李杰峰、秦伯洋、刘新华(智障未调查)涉嫌参与捕捞。后经查实,蒋勇、严利、李杰峰、秦伯洋没有实施捕捞,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但不劝阻、制止当事人实施捕捞,还分了渔获物。经办案人员讨论,局领导同意将此情况上报县纪委监委驻农业农村局经检组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身份;

2.询问笔录5份,证实当事人进行捕捞的事实;

3.现场执法检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进行捕捞、捕获渔获物的事实;

4.勘验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实施捕捞使用渔具数量、规格、尺寸捕获渔获物重量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实当事人进行捕捞使用的渔具及捕获的渔获物的事实

6.指认实施捕捞使用渔具、捕捞水域、捕获渔获物照片5张,证实当事人进行捕捞使用的捕捞渔具、捕捞水域、捕获渔获物的事实

7.现场执法检查、勘验照片43,证实当事人进行捕捞使用渔具数量、规格;捕获渔获物重量的事实;

8.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实当事人进行捕捞使用的渔具及捕获的渔获物的事实

9.当事人捕捞位置图1份,证实当事人实施捕捞位置

10.所涉案渔具认定意见1份,证实当事人使用渔具不是禁用渔具;

11.“南政告[2019]24号”1份,证实当事人进行捕捞水域是禁捕区和禁渔期。

20228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南农(渔政)告〔2022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五日内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上述权利

认为: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湘农发【20215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第2项“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上缴捕捞渔具,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自愿进行生态损害修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3.45Kg

2.处以罚款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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