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医保处字〔2022〕第7号
南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医保处字〔2022〕第7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南县兴盛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921MA4L71RL8Y)
住所或地址: 南县南洲镇太阳山路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曾咏梅
根据益阳市医疗保障局交办当事人医保基金合规使用数据稽核分析报告中存在的违规问题,本局经过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检查、串换项目收费、违规使用限制类药品等问题。2022年6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已查明,当事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期间存在1、电针超标准收费;2、炙法超标准收费;3、动静脉置管护理超标准收费;4、心电监测超标准收费;5、电解质常规测定超标准收费;6、次要手术超标准收费;7、呼吸机辅助呼吸超标准收费;8、心电图常规检查超标准收费;9、微波治疗超标准收费;10、穴位贴敷治疗超标准收费;11、输尿管扩张术重复收费;12、经尿道输尿管镜检查重复收费(包含2项问题);13、表面麻醉重复收费(包含11项问题);14、前房成形术重复收费(包含2项问题);15、口腔护理重复收费;16、气管插管术重复收费;17、限工伤保险用药-氨基葡萄糖(口服常释剂型)超限制使用;18、凝血常规检查过度;19、泪小点扩张重复收费;20、冲洗结膜囊重复收费;21、X线摄影串换项目收费;22、收费与项目内涵不符—动静脉置管护理;23、氧气吸入重复收费;24、宫颈扩张术重复收费;25、氧饱和度重复收费;26、床位费超频次收费;27、氧气吸入超频次收费;28、收费与项目内涵不符-静脉穿刺置管术等违规问题40个。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危害了医保基金的安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曾咏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医保信息系统调取的相关数据。
证据三:益阳市医疗保障局下发的医保基金合规使用数据稽核分析报告。
证据四:调取当事人的病历资料及相关收费清单。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2年10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医保罚告字〔2022〕第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书面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计算,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69968.83元(其中2021年5月1日后21261.88元)。
依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一般C档情形)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169968.83元至医保基金账户;约谈法定代表人;对2021年5月1日后的损失医保基金处1倍罚款21261.8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 户名:南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账号: 43001501********2937-0001
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 户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18454********041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县医疗保障局
(公章)
2022年12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