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种子)罚〔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4-02 15:07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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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敏经营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劣种子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彭敏,女,46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32322********0063,个体工商户,住址:南县南洲镇建设街141号附**号,门店地址:南县南洲镇南洲西路**号,注册号430921600238916,联系电话:1387370****

2020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称为安徽柳丰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大豆888”大豆种子扦样送检。2021年1月28日,本局收到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种子批检验报告(NO:20200595),品种纯度%:79.4%。检验结论为:“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和《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 (GB 4404.2-2010),对鉴定结论进行了判定,该批种子样品品种纯度不符合要求”。“金大豆888”品种纯度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劣种子。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入“金大豆888”种子200斤,货值660元;现已全部销售完,获违法所得9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询问笔录、抽样取证凭证、种子批检验报告、产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进销票据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予以认定。

2021年3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种子)告〔2021〕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金大豆888”劣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基准1、“违反本条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并处5000元罚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金大豆888”大豆种子。

2、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1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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