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罚〔2022〕4号
当事人:廖光金,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20624********1310,住所:湖北省南漳县武安镇堰河路**号,联系电话:1887102****。当事人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生猪一案,经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2月1日17时许,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电话通知,从湖北省襄阳市驶入的一辆运载生猪的大货车已驶出南县高速收费站,司机为新冠肺炎阳性患者,要求我局立即查找。18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县浪拔湖镇太阳山村十四组生猪饲养场找到运载生猪的大货车,生猪已卸至饲养场内。当即,我局执法人员向指挥部汇报,随后,司乘人员及密接人员被县医务人员带走,饲养场人员被隔离。经指挥部同意,我局执法人员于7日进场开展调查,发现该批次生猪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当日立案。立案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经清点:饲养场圈内共有活体生猪22头,同时在饲养场空地处停放有一辆牌照为鄂F9H355 箱式货车,经生猪非法调运人孙某(另案处理)证实,该车辆为当事人运输生猪工具。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确认箱式货车系当事人所有,运输的22头活体生猪是从湖北省南漳县启运至南县、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费1600元。
以上事实,有证据材料如下:
1.当事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有当事人对其运输生猪整个过程的陈述,证明其运输生猪的事实;3.相关证人证言1份、现场勘验笔录和勘验照片,证明当事人运输生猪的事实;4.执法人员示证照片,反映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履行了法定执法程序,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2023年1月11 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监)告〔2022〕4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 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 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基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400元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 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