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饲料)罚〔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5-31 09:18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关于对杨学才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

 “湘微保肝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杨学才,男,汉族,1956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2********1314,住所:南县明山头镇三立村渔场。

  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湘微保肝宁”一案,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4月29日上午9点40分,我局执法人员秦建中、张顺在明山头镇三立村渔场当事人杨学才家进行养殖用投入品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养殖鱼池边饲料仓库内有无产品批准文号“湘微保肝宁”产品。立即上报局机关批准后,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 勘验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拍照、录像等。 当事人养殖基地饲料仓库内存放的标注为“湘微保肝宁”、湘北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1年6月15日、规格250g/包,无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包装为非药品,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效  成分:免疫多糖、肝脏修复剂、活性剂、植物提取物等;适用对象: 为鱼虾蟹贝海参等各种海淡水养殖品种;作用特点:是解毒和滋补肝 胆,增强肝脏细胞新陈代谢,活化细胞机能,增强机体免疫功能;用  法用量:1、针对鱼苗或者虾苗塘化水泼洒,150-200克/亩1米水深,10  天左右使用一次,2、拌料使用,按照2000-3000斤鱼/包的的剂量使用,或者5克/千克饲料(投饵率按照4%计算)的比例进行拌料”。 当事人陈述不知道“湘微保肝宁”的产品批准文号,也无法提供“湘 微保肝宁”产品批准文号的相关证明文件,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 中查询不到“湘微保肝宁”产品的相关信息。当事人主要用于自己养 殖水产品的肝脏保护和调节养殖水质、提高饲料利用率,当事人是按 2000-3000斤鱼/包,拌饲料投喂和按150-200克/亩水面化水泼洒使用的,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以15元/包的价格从某饲料业务员 处已现金方式购买了120包“湘微保肝宁”,2021年9月份在自家养殖池塘经使用了17包,剩下103包。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 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 甸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执法人员现场认定当事人使用的“湘微保肝宁”产品为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料添加剂产品。 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剂“湘微保肝宁”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 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 ”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 证据提取单4份(购货票据1张,产品说明书照片6)等。

  本机关于2022年5月20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饲料)告〔2022〕1号,并告知当事人在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其为放弃权利。

  本机关认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执法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14-30的规定:“违法行为: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的 …… ;违法情节:违法使用和非法添加物质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饲料添加剂“湘微保肝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使用的“湘微保肝宁”产品103包。

  2、 罚款1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县建设银行账号:4300150106705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3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