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渔政)罚〔2022〕460号
当事人 万友良: 男、汉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务农,住所: ******************,联系电话***********;朱泽民 男、汉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务农,住所: ******************,联系电话***********;唐永胜: 男、汉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务农,住所: ******************,联系电话***********。
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进行捕捞一案,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现查明: 2022年9月7日21时10分,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在南县藕池河东支乌嘴乡罗文村段使用刺网(三重刺网)进行捕捞,当即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责令立即停止捕捞,并上报局机关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并组织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及当事人所用渔具带回南县农业综合政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经调查:此次捕捞,系南县实行全面禁捕后初犯。被我局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上交捕鱼工具。经现场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渔具为三层刺网3条 (均为网长50米、网宽3.5米,外衣网目500毫米,内衣网目120毫米),无渔获物,无违法所得,整个过程有执法照片为证。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3份;2、询问笔录3份;3、现场勘验笔录1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5、关于万友良等三人涉嫌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1份;6、当事人捕捞位置图1份;7、办案示证、勘验照片、捕捞现场照片共9张;8、证据先行登记处理通知书1份。
本机关于 2022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万友良等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三重刺网)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违反了南县人民政府南政告[2022]1号文件精神,违反了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禁用渔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17号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2号文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破坏水产资源受过处罚的除外”。和湘检[2021]115号规定对个人偶尔实施的不具有生产性、经营性的非法捕捞行为慎用刑罚,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处理,农业农村部门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非法捕捞行政案件,不再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根据湘农发[2021]5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17项(渔业)序号3违法行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禁渔期、禁渔区涉嫌使用禁用的方法(三重刺网)进行捕捞的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捕捞工具(三重刺网)3条;
2.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 (小写)2500.0元整。 罚没款共计贰仟伍佰圆整(小写)25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500023)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沅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 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