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渔政)罚[2022]459号

发布时间:2022-05-17 09:47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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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世平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刘世平,性别:男,****年**月**日出生,**岁,民族:汉族,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2022年4月18日20时50分,我局渔政执法人员在禁捕工作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南县南洲镇班嘴村农田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当即责令其停止捕捞并上报局机关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并将当事人及当事人所用捕捞工具带回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进行了渔法认定。

经调查:此次捕捞,系南县实行全面禁捕后初犯。被我局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上交捕鱼工具。经现场勘验,当事人使用的电鱼设备为蓝色锂电池1块,产品名称为舵牌65A高级聚合物锂电池, 白色真功夫牌逆变器一台,竹打杆1根,长176cm, 竹操网1根,长212cm,无渔获物。整个过程有执法照片为证,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1份;2、询问笔录1份;3、现场勘验笔录1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5、渔法认定意见1份;6、当事人捕捞位置图1份;7、办案示证、勘验照片、捕捞现场照、渔获物放生照片等共9张;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处理知书1份;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复印件;10、湘农发[2021]5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定》第17项(渔业)序号1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明。

2022年5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渔政告[2022]459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湘农发[2021]5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17项(渔业)序号1:违法行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并主动上交捕捞渔具, 决定对当事人刘世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50002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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