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渔政)罚[2022]451号
对肖进能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肖进能,性别:男,****年**月**日出生,**岁,民族:汉族,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3月1日12时许,当事人在南县南洲镇南洲村大新桥(原新港村5组)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时,被南县渔政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即责令你立即停止捕捞,并上报局机关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此次捕捞,系南县实行全面禁捕后初犯。被我局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经现场勘验,你使用的渔具为操网1个(长220cm、网边长84cm、底长90 cm、袋深40cm)、塑盆1个(长160cm、宽75cm、高34cm)、正方形筛网1个(边长82cm、高9cm),渔获物总重28.75kg(活体螺蛳已全部放生),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整个过程有执法照片为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1份、当事人捕捞位置图1份、办案示证、勘验照片、捕捞现场照片及渔获物放生照片共18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法律条款复印件、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文件湘农发(2021)5号文1份等证据证明。
2022年4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渔政告[2022]45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7项(渔业)序号10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初次违法,或者一次性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基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能配合执法部门放生渔获物,对生态环境没有造成大的损害,并搞好禁渔禁捕宣传,一致通过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28.75Kg。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50002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