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渔政)罚[2021]472号

发布时间:2021-10-15 16:10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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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程可辉,性别:男,****年**月**日出生,**岁,民族:汉族,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9月28日21时许,当事人在南县南洲镇黑树山村12组自家鱼塘使用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时,被南县渔政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即将当事人及其捕捞工具带至本局进行接受调查。经调查:此次捕捞,系南县实行全面禁捕后初犯。被我局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经现场勘验,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为电瓶(12V-35A)1个,电打杆1根(93cm),操网1根(176cm),渔获物总重为850g,已全部死亡变质,已做无害化处理。经调查,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渔法认定意见1份、当事人捕捞位置图1份、办案示证、勘验照片、捕捞现场照片共12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法律条款复印件、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文件湘农发(2021)5号文1份等证据证明。

2021年10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渔政告[2021]47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7项(渔业)序号3违法行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850g。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50002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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