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渔政)罚[2021]455号
当事人:骆安兴,性别:男,****年**月**日出生,**岁,民族:汉族,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3月28日21时许,当事人在南县南洲镇荷花村9组电排沟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时,被南县渔政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即将当事人及其捕捞工具带至本局进行接受调查。经调查:此次捕捞,系南县实行全面禁捕后初犯。被我局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经现场勘验,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为电瓶(5V2.1A)1个,电打杆1根(190cm),操网1个(197cm),渔获物总重为450g,已全部死亡,已变质,已做无害化处理。经调查,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渔获物无害化处理照片1份、当事人捕捞位置图1份、办案示证、勘验照片5份、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文件湘农联[2018]147号1份等证据证明。
4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渔政告[2021]455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违反了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文件湘农联[2018]147号精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十二条执行标准:1.2“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550g。
2、没收电鱼设备。(电瓶(5V2.1A)1个,电打杆1根(190cm),操网1根(197cm),防水头灯1个)。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50002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3日

